(2016)粤0605执67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吴宝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吴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7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被执行人:吴宝斌,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宝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宝斌应偿还借款本金22646.41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1244.59元、其他费用339.09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某经济联合社的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另,属被执行人吴宝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屋已由同期执行的另案【案号:(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4号】查封并拍卖,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6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