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扬与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扬,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孙扬,男,1956年09月18日生,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王青,董事长。孙扬与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0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7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