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戴东平与滕华荣、王国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东平,滕华荣,王国洪,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戴东平,男,生于1961年1月31日,汉族,工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滕华荣,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务农,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王国洪,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滕红,女,生于1966年10月24日,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9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