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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冯丹娜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丹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052号被执行人冯丹娜,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冯丹娜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丹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丹娜分别向被害人杨某、徐某退赔诈骗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元、三十五万五千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27日将该判决中罚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