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毛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毛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民初1198号原告:XX,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毛文杰,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原告XX与被告毛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0元及逾期违约金3000元,共计52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毛文杰于2015年6月20日因资金周转不便,从原告处借款22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6年7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借款及违约金。被告毛文杰未出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被告毛文杰向原告XX借款2200元,约定逾期违约金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甲方:XX(身份证号:xxxxxxxx乙方:毛文杰(身份证号:xxxxxxx)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大写):借款期限: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付违约金叁仟元整给甲方。此后,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实质是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利率,应依相关法律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处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文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2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7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畅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