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陈细根、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根,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陈细根。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细根与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