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如琴与张文喜、蚌埠市瑞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如琴,张文喜,蚌埠市瑞祥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193号原告:余如琴,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喜,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被告:蚌埠市瑞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长伟,总经理。原告余如琴与被告张文喜、蚌埠市瑞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余如琴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余如琴负担。审 判 长 施 君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人民陪审员 冯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