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甲,张某,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某某乙,男,195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民-初00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0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