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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甲,张某,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某某乙,男,195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民-初00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0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