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庞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兴,庞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兴,男,1985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庞振华,男,1987年10月21日生。关于王振兴与庞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振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振兴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兴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