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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有龙与顾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龙,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张有龙。被执行人:顾军。本院在执行张有龙与顾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