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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明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周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东,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周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江滨大厦西段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执1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