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飞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飞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飞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权,拍卖成交价为1800815元,因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将拍卖所得款项汇至指定账户,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36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破产案件审理结果为未宣告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