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东与仝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仝江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12664号原告杨东,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崔世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真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仝江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杨东与被告仝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仝江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拖车救援费共计64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2015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仝江强驾驶王素环所有的豫C×××××号车沿莲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理路交叉口时,与沿明理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杨东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二、2015年10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仝江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东无责任。三、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豫A×××××号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10月12日,该评估公司所作出郑厚价估鉴【2015】6092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车辆损失总值为5307元。四、原告因本次事故所支付的拖车救援费1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仝江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东64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仝江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