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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申请王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黄丽丽,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德金,男,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桂芬,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申请王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于2016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执7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洋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洋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黄丽丽、黄德金、于桂芬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