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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417号原告王立国,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