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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5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富银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9119854-9。负责人:方国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威,该行职员。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瑞边村西安社一小区15-1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55057254-8。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被告:张天洪,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新洪,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志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钟燕红,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都支行)诉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花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罗建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为44010120140008625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99736.39元以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4592755.29元,其中正常利息68392.07元、罚息121770元、复利2856.83元,之后计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张天洪、张新洪名下的抵押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张志强、钟燕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4010120140008625),借款人民币44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用于购买原材料及日常资金周转。2014年8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发放440万元借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9日。2014年8月12日,被告张天洪、张新洪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44100620140007648),约定被告张天洪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东路20号(实属20号之一)及被告张新洪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东路(实属20号之2)作为抵押,为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630万元整。上述抵押已于2014年8月19日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8月15日,被告张志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4100520140004058),约定由被告张志强为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8月19日,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签订《借款事项变更协议》(编号:44010120140008625)。《协议》约定将本笔贷款进行重新约期,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4月22日归还贷款本金40万元,5月19日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6月19日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7月19日归还本金200万元。同时《协议》还追加被告钟燕红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2016年4月22日,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5.2(1)和5.3(3)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偿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张志强、钟燕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张天洪、张新洪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原告在2016年3月之后从被告在该行的其他账号中扣划了部分款项,故截止至2016年10月18日本金及相关的利息有变化。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4010120140008625)、借款凭证、借款事项变更协议(44010120140008625),证明原告已如约发放贷款440万元,后对贷款期限进行了调整,并追加了被告钟燕红作为保证人。4-5、最高额抵押合同(44100620140007648)、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证明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张新洪、张天洪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最高额保证合同(44100520140004058),证明被告张志强对原告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欠款情况表,证明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约定还款,被告张志强、被告钟燕红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的银行存款共4425260.5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出具担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6)粤0114民初5026号民事裁定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农行花都支行与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4010120140008625),农行花都支行与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签订的《借款事项变更协议》,农行花都支行与张天洪、张新洪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44100620140007648)以及农行花都支行与张志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44100520140004058)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农行花都支行已依约向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40万元,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应按约定还款。借款本金440万元其中本金40万元于2016年4月22日期满,本金100万元于2016年5月19日期满,本金100万元于2016年6月19日期满,本金200万元于2016年7月19日期满,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4399736.39元及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农行花都支行诉求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张天洪以其所有的花国用2001字第04191270号、粤房字第××号房产以及张新洪以其所有的花国用2001字第04191269号、粤房字第××号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其未按约定还款,农行花都支行作为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农行花都支行诉求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张天洪、张新洪提供了物的担保,故农行花都支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张志强、钟燕红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农行花都支行要求张志强、钟燕红对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张志强、钟燕红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借款本金4399736.3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10月18日止的各类利息合计193018.90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各类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张天洪所有的花国用2001字第04191270号、粤房字第××号房产以及张新洪所有的花国用2001字第04191269号、粤房字第××号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志强、钟燕红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02元,由被告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张天洪、张新洪、张志强、钟燕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萍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雄燕附本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