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与被执行人徐铁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海,徐铁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海,男,44岁。被执行人:徐铁钢,男,47岁。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与被执行人徐铁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玉海各项损失19722.70元;二、被告徐铁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玉海各项损失6600.74元;三、被告周福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玉海各项损失2828.89元;四、驳回原告李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合计3000.00元,由被告徐铁钢负担2100.00元,被告周福举负担9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铁钢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玉海各项损失6600.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1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铁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9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徐铁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海各项损失6600.74元,于2016年9月12日前给250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前给付3280.00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铁钢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与被执行人徐铁钢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