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白凤琴申请执行杨瑞霞、杨治中、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琴,杨瑞霞,杨治中,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白凤琴,女,汉族,1964年03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瑞霞,女,汉族,1968年09月0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治中,男,汉族,1939年09月0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卫华,男,汉族,1971年06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白凤琴与被执行人杨瑞霞、杨治中、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7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代理审判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代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