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南平等原甘肃矿用化工厂200余名退休职工因诉白银市平川区政法委会议纪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南平等200余名退休职工。诉讼代表人刘南平、苟古力、魏正荣、石爱河。上诉人刘南平等原甘肃矿用化工厂200余名退休职工因诉白银市平川区政法委会议纪要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行初字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上诉人刘南平等200余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却未按此法条说明理由。白银市平川区政法委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以召开行政会议的形式作出了《关于原化工厂退休职工违法堵门事件善后处理有关事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导致了原甘肃矿用化工厂243.8万元股权款至今没有归属,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本院在二审期间经询问上诉人并告知其被告不适格,上诉人坚持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案中上诉人刘南平等原甘肃矿用化工厂200余名退休职工将白银市平川区政法委列为被告,而白银市平川区政法委是党委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上诉人将其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综上,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丁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