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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沈琦与吉林省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春梅、高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琦,吉林省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春梅,高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99号原告:沈琦,男,195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宋春梅,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宽城区。被告:高吉昌,男,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琦与被告吉林省银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春梅、高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琦无法提供被告宋春梅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琦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刚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瑛二〇一六年十月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