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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乾通商贸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宁夏乾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476号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汪国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汉族,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运输科科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乾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春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乾通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宋莉莉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