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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德行与赵裕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德行,赵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江德行,农民。被执行人:赵裕宏,工人。本院在执行江德行与赵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裕宏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裕宏的房产及其土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赵裕宏的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德行与被执行人赵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思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