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少青与何俊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青,何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青,男,1984年9月10日生,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何俊学,男,1984年8月18日生,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少青与何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俊学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审理中,本院即对其位于张桥镇的住房一处予以保全,但暂不宜处理。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