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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少青与何俊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青,何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青,男,1984年9月10日生,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何俊学,男,1984年8月18日生,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少青与何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俊学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审理中,本院即对其位于张桥镇的住房一处予以保全,但暂不宜处理。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