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祥祥、杨香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李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97328438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朗街西(富凯˙康馨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祥祥,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香兰,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丁永彪,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美香,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在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慕翠芳,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虎,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艳霞,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杨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杨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999880.51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杨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杨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尚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99880.5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515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祥祥、杨香兰、丁永彪、杨美香、杨在明、慕翠芳、刘虎、高艳霞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李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