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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鸿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鸿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立,包音那,林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鸿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霍林郭勒市鸿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宏立,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音那,男,其他责任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林洪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鸿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孙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