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学贵与黄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贵,黄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贵,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继兵,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学贵与黄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于2016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继兵自愿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学贵30**元,分三个月付清。李兆松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执行费由黄继兵负担。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一六年十月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