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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郗莎与常圣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莎,常圣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郗莎。被执行人:常圣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莎与被执行人常圣琪婚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常圣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