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郗莎与常圣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莎,常圣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郗莎。被执行人:常圣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莎与被执行人常圣琪婚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常圣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