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忠武与被执行人田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武,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20-2号申请执行人谭忠武,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被执行人田和,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谭忠武与被执行人田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田和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田和名下存款426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2016年10月13日,本院将执行款42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忠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钟德二0一六年十月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恩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