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肖连营与封丘县留光镇耿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营,封丘县留光镇耿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855号原告:肖连营,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胡东勋,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丘县留光镇耿村委员会住所地:封丘县留光镇耿村法定代表人:李自普,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连营诉被告封丘县留光镇耿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连营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连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连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连营负担。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