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火星与黄光辉、马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火星,黄光辉,马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徐火星,男,1985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黄光辉,男,1985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马飞飞,女,1988年1月30日生。关于徐火星与黄光辉、马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光辉、马飞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火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火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4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宋新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