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宝清与陈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宝清,陈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汪宝清,男,1955年10月3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开明,男,1966年12月2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汪宝清与陈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开明长期外出,地址不详;其家中除住房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