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600404811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平,总经理。北京天诚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401088241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1号楼329室。法定代表人马列辉,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六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沃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