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徐水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徐水柳,钟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周少华,负责人。被执行人:徐水柳,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钟菊兰,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诉徐水柳、钟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水柳、钟菊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