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3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茅余强与林海寸、梅表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余强,林海寸,梅表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673号之一原告:茅余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林海寸,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表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余强诉被告林海寸、梅表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茅余强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洪昌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