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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茅余强与林海寸、梅表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余强,林海寸,梅表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673号之一原告:茅余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林海寸,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表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余强诉被告林海寸、梅表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告茅余强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洪昌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