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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235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泉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朱恒杰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