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卓娅与马牙哈牙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申137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卓娅,马牙哈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卓娅,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牙哈牙,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吴卓娅因与被申请人马牙哈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卓娅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已交付15万美元给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的用款去向。再审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马乙海牙集团”之事,不知道马乙海牙集团与马牙哈牙是什么关系。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凭条,并非投资分红合同;被申请人称已代再审申请人就15万美元被诈骗之事向公安机关备案不是事实;再审申请人见到被申请人在广州市多个银行办理多个业务,用手机发送汉字信息,被申请人不可能是文盲。被申请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能力人,没有精神病患,如果不是被申请人拿了再审申请人的15万美元,其也不会在一张字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双方长年从事置换美元、人民币生意交易,再审申请人出借美元周转,被申请人归还人民币,被申请人把还款兑换成人民币向再审申请人还款不足为奇;201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转入732315元人民币,该款是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的还款;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对本案予以再审;2、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判决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返还借款197685元及相应利息;4、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吴卓娅于2016年5月10日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吴卓娅现提供的光盘不足以证实马牙哈牙向其借款15万美元,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卓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