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12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