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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金克雄与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克雄,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谭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金克雄,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外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91号、93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25542167-5。法定代表人谭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辉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91号、93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8581304-6。法定代表人谭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跃进,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金克雄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01745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1141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其名下的财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1执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士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娄佳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