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波诉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于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596号原告:李波,男,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爽,女,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于丹,女,户籍地:长春朝阳区。原告李波与被告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被告返还因其房产证面积多写13.35平方米,导致原告多交的房款76,16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房产证多写13.35平方米,导致原告多交房款而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9,375.00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房产证多写13.35平方米���致原告多交的采暖费467.00元;四、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房产证面积多写13.35平方米,导致原告多交房款而产生的中介费1,523.00元;五、要求被告支付因其房产证面积多写13.35平方米,导致原告多交房款而产生的评估费251.00元;六、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测绘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16日在58同城上通过长春市安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手房终结)买了被告于丹和赵立志的一套坐落于朝阳区,4A1***室的房子,当时购买协议和房产证上均写着79.23平。2016年3月份偶然通过同单元同格局的对应楼上一邻居得知他家的房产证写的是65.88平方米,国联小区4A1单元的房子与我家对应的3楼到11楼格局和面积均是相同的,这个通过测量室内面积得知。于是通过从3楼到11楼格局和面积均是65平,因客观原因只有一户邻居让我家拍了房产证的照片(现有国联小��4A11***是邻居房产证照片复印件一份)由于被告卖给我的房子房产证与事实多13.35平而造成我多花的房款,贷款利息,中介费及评估费等损失,希望被告给予补偿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于丹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波时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建筑面积79.23平方米,这与李波过户后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一致。房屋产权证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凭证,现李波自认为该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向本院提出返还差价款等上述请求,因涉及对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应当先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00元,不予收取,退给原告李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彦辉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