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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郜志琴与伦丽英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志琴,伦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郜志琴。被执行人伦丽英。申请执行人郜志琴与被执行人伦丽英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