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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王燕萍、王燕君及慕焕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王燕萍,王燕君,慕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200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学生。法定代理人慕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生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燕萍,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君,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慕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燕萍、王燕君及二审被上诉人慕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06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再审人父亲王永国合伙炒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二、原一、二判决无视签订协议的第三人受蒙蔽存在欺诈情形,申请再审人继承权受到侵犯,仍认定《股票资金分割协议》有效,是完全错误的,应该确认股票分割协议是合同诈骗、或假合同,王永国和王燕萍、王燕君合伙炒股的事实不存在。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错误。王燕萍、王燕君共同提交意见称:一、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慕某在一审中明确陈述其可以确认二被申请人与王永国合伙炒股的事实,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所以合伙炒股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二、《股票资金分割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或重大误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其他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的陈述、答辩和通话录音内容以及股票资金流水表与《股票资金分割协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该协议是在双方对被申请人王燕萍、王燕君与王永国生前三人共同出资购买股票事实认可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对股票抛售后资金进行分割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并且协议上有慕某妹妹慕焕芳的签字见证,协议签订过程是一种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的情形。申请人虽然主张《股票资金分割协议》无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的事实,也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股票资金分割协议》的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产生误解的内容,也未侵害申请人的继承权。故申请人主张《股票资金分割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王天雄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刘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