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文友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范小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友,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2625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