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淑云与被执行人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9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