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前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富诉被告尚士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富,尚士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前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张连富。委托代理人:董焕成。被告:尚士和。原告张连富诉被告尚士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欠原告处草款37000元,并于2014年3月2日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付款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逾期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草款3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连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