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685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浩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一,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洪振顺。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吴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货款417542.6元,此款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每月月底支付50000元、余款67542.6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若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加付违约金30000元,且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有权就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909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合计6604元,由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以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支付454146.6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45414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机动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床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可参见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中洲资鉴字(2016)第008号),评估价125170元,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价105000元。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限期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以上述流拍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答复。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评估报告书、拍卖公告、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苏杭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忠丰工业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流拍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书记员 邵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