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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赖磊钤与常州市六雨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磊钤,常州市六雨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824号原告: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市广昌县。被告:常州市六雨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花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胡坦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磊钤与被告常州市六雨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磊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磊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