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七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铜陵市七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守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七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6。法定代表人:丁永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铜陵宏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七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01207.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