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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王东、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王东,王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333号原告:李胜利,男,汉族。被告:王东,男,汉族。被告:王卫星,男,汉族。原告李胜利与被告王东、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王卫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东、王卫星偿还借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后分批偿还13000元,余款8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东销售水泥,原告因需用水泥支付王东水泥款21000元。2010年10月3日,被告王东就21000元水泥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王卫星也在欠条上签名。后被告王东陆续偿还13000元,余款8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虽原告称欠条系王东出具,但王卫星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加之王卫星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就相关情况向本院予以说明,视为对借款情况的认可,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8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利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