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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祥与陈勇、方秀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陈勇,方秀妹,林强,吴树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60号原告:陈祥,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方秀妹,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强,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树尧,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诉被告陈勇、方秀妹、林强、吴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聂雪梅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