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苗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768号原告:李苗,女,1971年6月6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徐杰,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苗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李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苗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二○一六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